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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企业的一民聘用的员工,在公司里做安保工作,已工作了六年,2004年5月至2005年九月公司未与我们签订合同,且期间我们与他们的改制员工待遇也不一样,比如说;社保,交通补助,工龄补贴;夜班补贴,住房公积金都没有,600圆的工资,说的是有100圆的社保在工资里,2005年10月开始 签了合同至2009年12月,但待遇还是不一样,没有公积金与工龄补贴,而且上的还是长期深夜班已达六年,每天晚10 点至早上8点,工作10 小时,每月超时52小时,每天都要比白天的安保人员多2小时,(同是公司改制后的反聘人员)我们也找过当官的,为什么我们长期上夜 班,他说我们合同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所以我们后面就没找过他们,是因为害怕失去工作,像这样我们感到很不公平,同是安保人员,既不同工又不同酬,为什么我们一直上夜班,且每天工作超时,而且待遇也不一样,所以我想问的是像我们这样公司是否违反一劳动法,假如我要辞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陪偿,像这样我该怎样出理。

其它综合
2009-11-02 06: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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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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