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于86年退休,母亲于93年去世,三个月后,父亲再婚,和继母共同生活在我父母原来单位分给的福利房里。
98年,父亲工作过的单位把福利房出售给个人,有继母女儿出资2万元,我父亲买下了所住的福利房。
99年7月父亲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把自己的所有财产包括福利房都赠与继母的女儿。
99年底,父亲去世。
2002年,福利房的产权证办了下来,产权证居然是继母女儿的名字,继母女儿以八万元的价格把房产卖掉,请问律师:
1、 单位分给我父亲的福利房有没有我生母的一半份额?
2、 继母女儿的户口是外地的,无业。有权利以她的名义买下企业给职工的福利分房吗?合法吗?
3、 在产权证办下来之前,我父亲有权把房子公证赠与他人吗?
2007年,我父亲原单位发下来房补17000元(房补的计算方法与工龄和住房面积有关)请问律师:这房补应如何分配?有我生母的一半份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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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分给你父亲的福利房有没有你生母份额。
2、 虽然你继母女儿的户口是外地的并且无业。也有有权利以她的名义买下企业给职工的福利分房。
3、 在产权证办下来之前,你父亲有权把房子公证赠与他人。
房补17000元有你生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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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第一,福利房是你父亲和你继母婚后所得,所以应属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你生母的份额。你生母生前只是作为房子的承租人而存在的,当时并没有产权。
第二,继母女儿是通过遗嘱来继承的,所以她取得房产和他的户口等无关。
第三,公证处通过调查得知,房子将来的产权就是你父亲的,公证处当然可以办理公证了。
第四,房补没有你生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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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回答过了,如果需要咨询或者委托可以电话联系我,哈尔滨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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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