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并向A开发商交了一万元定金,并约定7天之内交首付款。但是我在这七天之内发现,A开发商已经将我所定下的房子出售给B君,并在房产局做了备案。之后售楼员给我的解释是,B君是这栋房子的建筑商的老总,A开发商欠B君钱,所以把所有房子抵债给B君,并且开发商与B君之间达成了协议,房子仍然是以A开发商的名义出售。我要求售楼员给我出示证明,但是遭到他们拒绝。同时我要求看五证原件,也遭到了拒绝。因此我要求退回定金,但是他们以我违约为由态度蛮横,坚持不退。
我想请问,A开发商的行为是否属于一房两卖?他们是不是有欺诈的行为?我是否可以要求两倍退还定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