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单位对内是某国家级协会的一个部门,对外是单独的法人组织.我是2006年4月进入该单位工作,我属于聘任人员不在国家编制内,09年年初,协会想要对本部门进行业务调整,想让我们部门办歇业,但由于还有部分跨年度的工作未完成便决定延期一年(但09年未继签劳动合同,前几年是每年的2月签的).本年度我的工作完成的很出色,提前超额完成了全年的任务.09年10月初,我部门单位找到我们谈话说可能要把我部门在年底解散,原项目归到协会其它部门,外聘人员可能不续聘了.10月底又找了个和工作无关的碴想要直接辞退我,并未出具辞退书,也未提及赔偿的事.请问这种情况,只是单位管理上的调整是否可以就辞退我?应该给我什么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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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如部门确已解散单位有权裁员,但应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如因与工作无关的原因单方面辞退,应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赔偿,标准为:(1)0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时间段,按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150%赔偿金;(2)08年后参加工作的,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2、请参见以下法律依据:一、08年后的赔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08年前的赔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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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给你很多赔偿,但是要具体的计算。包括双倍工资,并且单位的理由不成立,但是,不知道你现在什么情况,建议你找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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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等,具体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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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做法违反劳动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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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单位管理上的调整不是辞退员工的理由,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双倍给予经济补偿。其次,单位没有和你签劳动合同应该每个月给双倍的工资。
你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如果单位不给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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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