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现向您请教两个问题。问题原由:我02年1月驾车把人撞伤,6月,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我负全责。我无异议,也赔偿了对方的治疗等费用。对方一直未找我再要其他费用。05年8月对方做了残疾鉴定为9级。我又支付了应有费用。对方无异议。08年11月,对方找到交警,交警用挂号信寄给我一封调解书,信不是我本人收的,调解前,我没有接到通知,调解书也没有经我本人看过。09年10月,对方又起诉到法院。请教:1、对方诉讼时效是否已过?2、交警部门是否能算依法有权调解的国家机关?“交通事故至伤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交通部门调解期限为事故认定10内”,既02年6月就已经下了事故认定书,08年11月才有调解书。此调解书是否有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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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描述情况,解答如下:
1、该调解书从程序及实体上均违法,没有法律效力;2、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对方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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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已过诉讼时效。
第二、调解应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意的原则进行。交警的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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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该调解书,只要你没有签收,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没有中止、中断的事由,则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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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调解协议,你没有签收,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中止、中断情形,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对本回复满意敬请采纳,如还有问题欢迎和本律师进行一对一咨询,本律师将竭诚的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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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诉讼时效。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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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05年到现在已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交警可以调解,但你可以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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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