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经营项目是给客户加工货物,我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一年以前我曾代表公司签收过一批客户送来的原料,当时只是打了一张很简单的收到条,并没有盖公司的公章,只签了我本人的名字。该客户是经另一个客户介绍来的(以下简称1号客户),该客户欠着1号客户的钱,一直没还,1号客户和我公司私下定的口头协议,等货物加工好,该客户来提货时暂时不给他货,逼迫他还给1号客户的钱以及我公司的加工费,改客户不同意,起诉到法院,我还有我公司法人一同成为被告,当时并没有判出个结果来。后来这件事就再也没提,现在货物存在1号客户的手里。我现在担心的是,如果以后我不在这家公司工作了,我曾签下的那张没有公司公章的收条是不是会成为我个人签收的,以后该客户再次上诉,我会不会被当做个人成为被告,我会不会被判为个人收到了那批原料,而不代表公司。这张收条我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现在公司法人已经变更,公司也已经更名,曾经的法人也得了很严重的病,假如以后曾经法人去世,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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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赶紧解决吧
具体情况请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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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职务行为你个人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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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复杂,建议当面咨询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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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