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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学校2009年9月开学,我是2009年月10月12的预产期,因为要生孩子,学校没有在这个学期安排任何工作给我,而且学校对于我这种专业教师可以要求不用坐班,所以9月份我没有在学校也没有请假,我在2009年10月2号就生了孩子,还没有来得及请产假,学校在2009年10月12日向我提出由于我没有请假,和我解除合同,并且学校从开学以来一直没有给我发工资.我想问,学校这样做合理吗?

民事相关
2009-10-31 2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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