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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商业区有4间营业性质的平房,2008年1月拆除。半年后7月份左右在原址建起了2层小楼。我理所应当的成为了回迁户同样获得了4间房屋。但是这4间房要比过去的面积大出1/2左右,有关部门让我们补交这部分面积的房款。当时是6000元/平米,我无力承担遂出售了其中的一间房屋。事情一晃到了现在。房产局通知我们办产权证了。我去了以后希望把出售的一间直接办理成买主的名字,但房产局要收我那一间房的产权过户费用。我觉得有些不妥,因为房屋才刚开始办理产权证,也就是说在我们买卖其间,这所房屋是没有产权的,又何谈产权的变更呢。 就这一问题希望专家老师给予解答。盼望回复!提前谢谢大家。

房产纠纷
2009-10-29 11:28: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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