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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号开庭时,她没来。打她电话也不接。后来法院判决我们感情没破裂不准离婚。等第二次起诉再离。我想问的是,在这三年里她和孩子都不回家。我想孩子也不敢去她们家。她现在又和我要孩子的生活费。这合理吗?如果合理我的话出多少呢?还有我们怎么才能取证我们感情破裂呢?对于这样的无赖我给怎么办呢? 谢谢刘律师。

婚姻家庭
2009-10-28 22:06:1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取得你们业已分居三年的证明,可认定你们感情破裂,你可在时隔6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
    按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给子女扶养费。对这个问题最高法院有规定,分两情况:“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另一种情况,“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电话咨询刘律师
  • 别的律师忙,孙律师闲,来解答:合理。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证据之一。孙律师就不用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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