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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前宾馆前台收银的,我与公司签了一份合同试用期六个月的合同,到现在已经是第七个月了合同一直没有给我续签,也没有三险。我收钱的时候少收了70钱,公司就把辞退了。

其它综合
2009-10-28 10:54:2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试用期六个月的合同中如仅有试用期内容,该合同视为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可要求按正式工标准获得补齐工资差额等相关待遇;
    2、少收70元即辞退处罚过重,该处罚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属于违法辞退,可要求公司公司给予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2个月工资);
    3、未上社保可要求补缴,在职职工可以此为由随时通知单位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依法要求给予经济补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投诉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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