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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台籍员工09年2月进深圳一家台资厂上班,在09年9月10号左右老板通知我要我上到这个月底就出厂,理由是我造成公司损失。又扣我2个月的薪水尔后我想了想就拨了通电话给老板向他要扣我薪水的凭据或证据,但他不给。进厂时资方并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帮我办工作证,可他们说有帮我报个人所得税,而我平时上班时间都长达12 、 13各小时,星期六还是得上班到晚上20:30 星期日或法定假日都还得轮流上班。每个月领薪水时都没有薪资条 我想请问 1.台籍员工适用劳动法吗? 2.这种情况我要申请仲裁能要求索赔多少钱?还有什么额外的钱吗? 3.劳动法上说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都可以要吗? 公司并未帮我办理外籍人士就业许可 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呢?如没有怎办?

其它综合
2009-10-28 16: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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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