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为同事在当地的信用社担保十万元的贷款,现因我的同事由于他的问题被除去了工作,信用社从本月开始扣除我的工资偿还贷款。当时在担保协议上我和单位分别为第二责任人和第三责任人。请问律师:1、单位是否有责任?单位和我分别承担多少责任?2、当时我担保的是在职工作人员,信用社和我都无法预料他被除去了工作的后果,请问怎样酌情考虑合同对担保人从轻处理?3、07年我的工资为700多元,不知是当事人还是信用社误写我的工资为1619元,我现在的工资大约为1600元,用当时的工资700多元担保,而本月信用社扣除900多元偿还利息是否合理?误写我工资作为担保是否合法?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