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7年,我为同事在当地的信用社担保十万元的贷款,现因我的同事由于他的问题被除去了工作,信用社从本月开始扣除我的工资偿还贷款。当时在担保协议上我和单位分别为第二责任人和第三责任人。请问律师:1、单位是否有责任?单位和我分别承担多少责任?2、当时我担保的是在职工作人员,信用社和我都无法预料他被除去了工作的后果,请问怎样酌情考虑合同对担保人从轻处理?3、07年我的工资为700多元,不知是当事人还是信用社误写我的工资为1619元,我现在的工资大约为1600元,用当时的工资700多元担保,而本月信用社扣除900多元偿还利息是否合理?误写我工资作为担保是否合法? 谢谢

证券投资
2009-10-28 11:08:1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没有看到担保协议,无法准确给你解答。建议你找律师直接咨询。因为你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你跟单位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等问题都会影响到解答结果,就你给的材料,现在这些条件现在是不确定的,因此没办法给你准确解答。不论你当时工资是多少,承担担保责任都是按照你现在的财产,跟你原来或现在的工资无关。另外信用社未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权直接扣除你的工资偿还贷款。对扣除部分你有权要求信用社返回并加算利息。虽然这钱你是应承担担保责任而偿还的,但是因为信用社采用了违法的方式,所以你有权要求返还。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 建议你带上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