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8日,公司律师,管人事的副总,人事管理员,三人一块与我谈了一下,主要由律师来谈,律师说公司正在努力要广东华南师大补交我的保险(但是什么时候能补上,还不定)。双倍工资的事,律师说9月新出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律师与我说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个\";\"号,意思指前面内容与后面的内容\"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没有关系。如果我不签合同,公司就出书面通知要我走人,只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