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从2004年10月到一家公司工作,公司在2008年以前没有与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2008年新劳动法出台后,公司让我签署了一份非全日用工协议,协议中明确指出每天工作不超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协议到期是2009年6月30日,到期这一天公司通知我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可是我在签署了这份协议后每天的工作时间还是跟2008年以前一样,每天工作8小时,而且在这儿五年期间公司从未给我上过任何社会保险,我有与公司邮件的交往记录,上午、下午都有,请问这些邮件记录能不能够证明我每天工作8小时,我到仲裁申请赔偿,能够得到哪些赔偿?

其它综合
2009-10-25 15:06:0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