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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0月22日在深圳观澜大道上的一个职业介绍所的工作人员介绍我做该公司的安置员,要求交200工作责任保证金,当时由于实在没钱,那边经理就说你先交一百,你工作几天就可以退还给你,当时我就交了一百 开了发票,但是只写了收费一百却没有写什么用途,然后就叫我第二天去上班 ,第二天他们就说做安置先做做业务,做好了业务才能做安置,你就先学学,这样我做了1天,我发现该职介一天根本招不到几个人,根本不需要安置,本来承诺1400的月薪,问那边的工作人员是不是需要安置,他们的回答要么是答非所问,要么就是说保持沉默,所以我就离开了 ,他们说给我在安排一个工作 我这不怎么想要,请问这费用能退还吗 ?

损害赔偿
2009-10-24 09:31: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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