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买的商品房,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发商未能如期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为此,开发商刊登了公告称基本达到交付条件,为满足业主急于装修的需求,同意交付。
本人也明白新楼盘未通过验收,但同意接收。问题是,在取得钥匙前,开发商委托交付钥匙的物业管理公司(其实也与开发商是同一老板)要收取如装修保证金,管道燃气初装费等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共计约一万元。
为此,本人拒绝支付,理由是本人已经依合同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内的义务,在双方同意交付的前提下,开发商应无条件交付房屋给本人。
经与开发商及属开发商管理的物业公司协商,未能取得共识,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坚持要交付系列费用后才交钥匙。
为此,本人决定将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本人的诉讼主张,即本人已经履行完合同的义务,开发商应无条件交付钥匙。
请问,我这样的诉讼行为,能达到目的吗?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