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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有以下事件涉及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希专业人士协助,谢谢! 按物业公司管理规定,用户(包括业主和租户)物品放行需要凭用户指定放行条放行,租户迁离放行应知会业主确认。某租户仅开具了常规的放行条,物业公司就让其搬出物品,其后发现该租户已迁离搬空(把业主的物资也搬空了),业主要求赔偿。 1、租户无欠租,业主并无提醒物业公司关注该租户;租户无表示因迁离而搬空,而且开具了常规放行条;物业公司无引起足够重视属于疏忽,而且有复核放行条,程度应否列为失职? 2、假如物业公司存有疏忽或失职,但业主的损失不是物业公司直接造成,是租户刻意瞒骗的不诚实行为所致,物业公司应否全额赔偿业主损失? 3、物业公司应承担业主损失的多少?按什么标准衡量? 希网站的专业法律人士予以解答指点,谢谢。

公司企业
2009-10-27 03:05:5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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