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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1月和江苏无锡某电缆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合同。实际是2月中旬开始工作,同意从一月份记工资,故为一年合同(合同规定每月实发2000元,其余年底一次給清)。现已工作到8月份,每月工资5500元,实发三个月工资(2000元/月),期间借款15000元,实际还有17000元未领。由于公司要求我24小时值班,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三餐也在公司食用。我连续工作几个月后,身体不适,流鼻血,老感冒。故要求8月20日起请假休息。期间也提出身体不适应该工作,要求辞职。老板不表态,本人当时强烈要求辞职,提出领取剩余工资。老板当时表态,年底再结算。现公司来函要求本人10月26日之前到岗。请问我该怎么做?

合同纠纷
2009-10-23 16: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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