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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6日,我与前夫因向他要抚养费发生矛盾,被他打成轻伤——耳膜穿孔,在派出所报案,有他的笔录,也有证人,但派出所因人际关系不抓人,极力给我做工作,我对派出所失去信任,四个多月后,违心的答应调解,他一次性付给我孩子的抚养费十一万元和他打我案件的补偿费五万元,我签了协议,内容有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到现在我听力未能恢复,觉得太不公平,给了钱就不用负法律责任,这是否有违法律?我现在想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应该怎样做?法律上是否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如我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法院是否会向我要回他已给我的抚养费?谢谢

刑事行政
2009-10-23 11: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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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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