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为了独占夫妻共有财产,于2007年12月17日向派出所提供一份上海长宁区民政局离字2005编号414的离婚证,顺利卖掉房子,并携款躲藏。经去民政局查询,离婚证系伪造,并出具了书面证明。派出所已立案,也有书面回复:经查,该证系伪造。令人伤心的是,他这一系列的做法,都是在我88岁高龄老父病危我在医院守护,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更令人气愤的,他在将我们婚姻期间所有的存款和房产隐匿后,竟向法院起诉离婚。我想咨询 1.丈夫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我是否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2.分割财产时,少分和不分有什么要求和标准。3.丈夫转移和变卖财产是否应少分和不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