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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99年向邻村借用土地使用开发。当时邻村干部 开出 “借用土地证明”,证明上未标明可使用得截止日期。 现金邻村村委会需回收此地。 那这份证明单是否具有法律保护? 村委会是否应该赔偿 本人投入此地的开发成本费用以及根据本人现今在此地收入情况的金额呢?

合同纠纷
2009-10-23 16: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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