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咨询:我的朋友和一单位签订合同,承租一栋破旧的房屋,租金10年25万(合同实际写15万,都明白咋回事),我朋友负责大修,大修花费20多万。2006年7月翻修完工,形成大小11个门市,全都租出去了,年收租金10万多点。最近被举报说偷税漏税,真的不太明白啊?租出去的业户都有办理执照和缴税啊,我的朋友该怎么办呢?(建筑面积800多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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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房税收管理暂行办
庆政办发〔2005〕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租房屋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从出租房屋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如房屋出租人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将相关文书委托承租人送达出租人。如果出租人不在本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采取核定征收。
第五条 对以装修、修缮、安装设施抵顶租金的租赁行为,应视为取得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你方将租赁来的房屋再行出租的问题请咨询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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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方拿出先关证据,否则不予理睬,或者直接委托律师与对方交涉,具体处理办法建议带齐相关材料面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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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