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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中旬我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来,致使我右脚粉碎性骨折,前后共计医疗费用为47000余元。时至2008年12月8日公积金管理中心补助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221.80元和医疗费用37510.80元,而且余下的9000多元的费用公司还要从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里扣除。 请问律师:公司财务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 请问律师:既然认定我是工伤了,公积金中心未报的医疗费用为什么还要我自己拿出来呢?

劳动纠纷
2008-12-18 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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