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中旬我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来,致使我右脚粉碎性骨折,前后共计医疗费用为47000余元。时至2008年12月8日公积金管理中心补助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221.80元和医疗费用37510.80元,而且余下的9000多元的费用公司还要从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里扣除。
请问律师:公司财务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
请问律师:既然认定我是工伤了,公积金中心未报的医疗费用为什么还要我自己拿出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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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被认定为工伤,应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建议向当地工伤保险机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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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详细研究了你说的问题,回答如下:公司的做法不对的,你在医院9000多元是非社保药,是要公司承担的,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法律规定你应得的赔偿,你可以向公司索要,不行就申请仲裁,例外你的医疗和就业补助金也可以去要了,这样的公司没必要再干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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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匮律师事务所虞晓锋律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基金中支付,不要你承担的,建议先向工伤保险机构咨询再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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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9千多元医疗费应该由单位来承担,而不是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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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