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6月进入某单位工作,工作一个多月后,用人单位要求我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拒绝签订,我说我不搞都可以,我要和用人单位签,到8月份,用人单位用别人的名字签订了劳务派遣和同,给了我别人名字的工资存折本作为我工资使用,但在其他方面我都是使用的我的名字,公司给我开的证明也是我的名字,领取奖金也是用的我的名字,2009年7月,由于领导要我走,我就经过了法律程序,要求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判我冒名,欺诈,请问我真的是欺诈行为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