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一处房产,与他人一次性签订10年租房合同,约定第半年在租赁期开始日前一月25日以前一次性支付半年的房屋租金,但对方的租金实际每次只支付到使用当月,总是不按合同的约定一次性支付,在本人向其发函要求在规定的期限支付时也置之不理,且对方将与本人签订的合同私自涂改为他人姓名以他人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办理个体营业执照,请问若本人想与对方解除合同,下面二条理由是否成立:
1.本人是否可以以其不按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
2.本人是否可以以其不按合同约定仅能自已经营或其非法转租为由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且依法解除合同,但若对方以其已与工商登记人私下签有合伙协议,属合伙经营为由进行反驳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