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经营不善,想在原租来的场地上与别人搞合作经营,这算不算转租原场地?
2,如果不能定为转租,那么在合作经营协议中我方只出场地,别人提供场地以外的的东西,且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我方只收固定回报。这样行么?
3,如果2不行,合作经营协议在这方面给如何写?
请不吝赐教,在下不胜感激,13095956958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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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咨询者参照:合同法的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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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算,可以和出租方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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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说得对,可以就这个转租问题与出租方写份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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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出租)与转借,这些词语在法律上解释有何不同?
谢谢各位,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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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象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没有“转借”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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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不得转租或出租,那么暂时借给别人总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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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李雄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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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场地承租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承租人利用租赁地投资其他经营实体,包括公司,但前提是,你必须是经营实体的投资人之一,否则,就是转租行为。当然如果当初的租赁合同约定了:只能由你个体经营的,则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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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