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后,公司与每一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明文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加班程序和支付加班报酬,本公司却只给每位加班员工2/元/小时的加班工资,而且长年累月加班,平均日加班3小时,月加班20-30天,且周末加班1天(早9点到下午5点)只算8小时*2元计算,除国家规定的春节,五一,国庆三天假期外,其他均按2元/小时计算。请问,我是否能够在合同期内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按合同执行加班报酬支付。如果可以,程序应该怎么走,费用大楷是多少。
现目前我们加班没有加班签到底联,公司已不让我们签工资,仅仅是每个月自动划拨到工资卡上,加班费及加班时间无从取证,请问,这样如何应对?有什么必要的诉讼证据需要取得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