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从出租房房主那里,骗得了原房主所有房产手续造了个假身份证。并和我在房管局办完了所有过户手续,我缴纳完了各种税费。只剩领房产证了,之后我才支付了房款。我的购房款可是比焦作市评估部门的评估价多了4万多呀!当我如期到房管局领证时,却被告知由于涉及诈骗不能给我发证,现骗子被判了无期,钱一分未能追回。我要求房管局给我发证,房管局说让法院判吧!一审判:还是让房管局决定发与不发证。房管局却给我下了个《房产证不予登记通知书》想推卸掉所有责任。 我能以国家1997年颁布的《物权法》善意取得要回房子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