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单位于2001年收编为中央直属企业,2002年单位体制改革一次性经济补偿买断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在买断过程中隐瞒单位于2001年收编为中央直属企业的事实。请问?
1)单位是否有欺骗违法行为。2)职工买断经济补偿应按中央直属企业还是地方企业待遇
3)在有一级法人前提下,为什么还要以二级法人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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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有欺骗行为,经济补偿金应以本人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工龄一年计算一个月平均工资.你问的这些问题答案是什么并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如果你想维权,将会存在劳动仲裁时效早已超过的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法院也不会受理,从程序上对你极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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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过诉讼时效,但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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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编前后分两次经济补偿,子公司是独立的,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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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