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家境困难,2008年中旬。我弟弟在肇庆一职校报读了三年的半工半读的课程。报名后学校代收费用几百元,其中包括保险费等。学校的安排是:“先厂后校”,以工助学,先在企业工作半年,然后回学校学习半年。以此循环,完成学业。(学校是在肇庆,工作的企业在深圳)
我弟弟因还不到参加工作的年龄。学校方面就找了一个别人的名字(身份证),来代替我弟弟的名字在公司里办理一些手续(工伤保险等)(期间用别人的名字来代替本人名字的学生有几十人之多。今年因这工伤事故后,就不这样做了)。 不幸的是,在2008年11月13日,在学校安排深圳公司里发生了工伤事故。我弟弟的脸、双手、脚等部分给化学品烧伤。在医院住院冶疗的名字也是之前学校所找的名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