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西乡**电子公司上班,因约定试用期2个月,所以没签定劳动合同,工作了十几天,公司丢了十几台机子。公司要我们车间集体赔钱。我们每次下班都经过安检,我不想在这个厂干了。就提出辞职。公司说这属于辞急工。要扣20%的工资和丢机的钱。我想请问下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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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是你们盗窃的,或你们负有保管责任而未尽责任,用人单位就不能对你们进行处罚,否则,你们可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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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对丢东西不应该有你们来承担责任。不签定劳动合同公司有违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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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公司的要求事不合理的,侵犯人权的。建议你拒绝该公司的赔款要求。还有辞职扣去20%的工钱也事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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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对丢东西不应该有你们来承担责任。不签定劳动合同公司有违劳动合同法,你可先不要主动提出辞职,先去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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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东西丢了与你们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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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应提前3天提出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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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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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