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6年6月应聘进入大连一家通信公司做技术人员,公司当即派我常驻南京办事处工作,当时我和公司签定的是3年合同〈合同到期是2009年11月〉,公司也为我在南京交了社保。但2007年3月我突发重病住院治疗确定为尿 *** 症晚期,当时公司给了我三个月病假,病假满后公司要求我主动和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或则拒绝给我续交社保,当时迫与无奈且突生重病身边又无亲人就答应了他们解除合同,公司当时也没有给我经济赔偿和医疗补助〈当时对合同赔偿问题也不了解也忙与治病〉,我家农村的现在高昂的医疗费没办法生活了,我想问我现在再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给我补偿当时的经济赔偿和医疗补助还可以吗?时间上有过期吗?如果可以的话胜算有多大?跪谢各位详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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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