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我的亲属在某保险公司投保 主险为重大疾病保险 2009年3月保险人因为脑出血入院,出院后将相关材料与4月27日提交保险公司索赔,后期因再次出血,与5月12日去世。一直到6月20止,保险公司都没有关于关于第一次索赔问题进行解决。后家人与6月21号自行查知保险公司已经合同与4月25日停止。后来得知亲属在2003年住过一次医院,当时保险的时候没有告诉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只退还该保单的净价值及退还2009年保费。现在已经将这笔钱打到保险受益人的账户了。我想问下 如果保险受益人对此结果不满意,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10.1日新保险法的实施来进行索赔。因为该合同是以每年的3月份开始的,而保险公司终止这份合同是4月25号。家属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重新索赔吗?如果可以需要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