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8年9月进公司,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已经是超过了一年,我是否已经默认为与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而现在公司突然提出要签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是从09年2月开始(因为公司实际上09年2月才拿到营业执照),并设了09年2月-5月为我的试用期,那我是否应该马上签这个合同(时间上是否需要更改以最大保障我的权益)?我想保留追究公司之前不签合同的权利,应该怎么签这份合同?在此间期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导致未签订成功,那责任在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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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公司之前没有营业执照,就不是合法的用工单位,因此你们之前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只能从09年2月开始计算,如果你能证明合同是现在补签的,你可以要求09年2月至今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3、公司可以与你约定试用期,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超过两个月的,合同期限必须超过三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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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地说你们公司自09年2月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你可以争取在此之前的时间为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你们公司,你可以主张自09年3月开始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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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