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6月16日通过江苏 货运部委托我到张家港 公司拉货,拉货合同是我签的并且目的地是重庆,拉到无锡把货物安全交到**货运部,由货运部重新安排安徽车辆装货并签有拉货合同,该车在运送途中发生火灾,造成货物损失,现在 公司起诉我赔偿损失,**货运部出具有与安徽车辆的拉货合同,和我之间签定的委托合同,并出具有安徽消防部门的相关证明
-
本律师认为,可以由你、安徽车主、保险公司共同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互为连带责任,这样可以避免或减轻你的民事赔偿责任。
-
你可以要求追加货运公司,要求货运公司承担责任
-
你不应该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
应申请追加xx货运部,由实际责任人xx 货运部承担责任。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