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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6月16日通过江苏 货运部委托我到张家港 公司拉货,拉货合同是我签的并且目的地是重庆,拉到无锡把货物安全交到**货运部,由货运部重新安排安徽车辆装货并签有拉货合同,该车在运送途中发生火灾,造成货物损失,现在 公司起诉我赔偿损失,**货运部出具有与安徽车辆的拉货合同,和我之间签定的委托合同,并出具有安徽消防部门的相关证明

刑事案件
2009-10-15 23: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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