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0年3月29日进入公司,2012年5月16日离开公司,2013年2月25日再次进入公司,至今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给本人办理社保,现在本人在做完交接工作后想即刻离职,但公司说一个月后才能走,这种说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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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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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否则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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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依法缴纳社保的可以此为理由主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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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以公司为给本人办理社保请求劳动仲裁补缴两年度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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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