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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上班,08年7月份进公司的。09年9月下旬人力资源部经理跟我说公司在人事方面有变动,原来做财务A同事要到我们部门来,所以为了给她让出一个岗位来我就来到另一个部门去当办事员(我的岗位是人力资源部的劳动工资)。为此人力资源部经理找我谈了三次(前两次是在公司的会议室时,最后一次是私底下谈的时间为10月9日),当然我都是态度非常肯定的告诉他我不去包装部当办事员。昨天也就是10月13日人力资源部经理就叫A同事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说叫我去包装去。我不同意,最后就这样办了离职手续了。问题是今天给我结算工资里,他只算了1个半月的补偿金,可我觉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请问可以这样算吗? 另外公司每年都有年终奖,我离职是因为公司的原因,我能向公司要1到10月份的年终奖吗? 麻烦各位专家了,谢谢!

合同纠纷
2009-10-14 21:53: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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