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因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引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出现《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而对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宣布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终结。
这里涉及到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认定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请问一、该劳动合同未经法定机构作出认定无效合同之前,是否是用人单位作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要件的存在。二、从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到该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之日这段时间,双方在这段时间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还存在劳动关系吗?三、劳动者是否有充足的理由申请撤销《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
恳请有关律师作出详细的解释,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