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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某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半年后,热水器(以前洗澡过程中就漏电)和洗衣机均非人为损坏,于是找地产公司维修,但对方一口咬定修可以,费用要自己承担。所以至今快2周不能洗澡洗衣服了。于是给地产公司打电话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对方说要按当初合同走,保修期3个月。于是,我找到合同书,发现模板是“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里面有一条“租赁期内,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此条目说明地产公司有维修义务,但是在合同最后面“其他约定事项”内又写有“保修3个月”字样。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有哪些可以做的维护自身权益。 问题非常长,非常感谢您的回答,谢谢!

合同纠纷
2008-12-20 1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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