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7月份我一位朋友委托我用我的身份证在信用社为其贷款2万元整,贷款的期限为一年,到期时期为08年的7月份,当时他有打欠条给我,并在欠条上申明在信用社规定的日期内归还欠款!但是在08年贷款到期的时候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我的签名再将贷款续借了一年!我想请问他这种冒充我的签名来续借贷款的行为算不算侵害我个人权益,还有他给我打的欠条有没有失去诉讼时效!信用社是不是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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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你亲笔签名的合同,你可不予承认,该合同对你没有约束力.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约定的还款日期开始计算,因此,你朋友欠你的钱未还,你的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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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欠条应在2010年7月失去诉讼时效。冒充你的签名肯定算侵害你的个人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主张续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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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没过诉讼时效。他冒充你签名,你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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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过时效.第二笔款,不应由你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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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