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打印机(带复印)购买全程记录。
出售方:南京设备销售中心
7月25日南京,合同签订(3万元购机),付预付款8000.0元整。
7月31日付提货款 17000.0元整。
8月1-4日工程师吴下午3点后到义乌提货、装机调试, 吴工撤回南京。约定调王至义乌调试维修。
8月8日晚上7点王到,调试。8月9-10日调试。8月11日王回南京。解决方法:定购转印带及载体发过来。
8月16日王下午8点至义乌。
8月17日约定换机型(价格25000.0元整)。
8月29日DC1250到货。原订换乐DC1255机 双方争执。后决定先调试,如果达到要求亦可接受。8月30日调试未果,工程师先回去,发上定影辊过来。至今上定影辊未发货,电话催数多次,均说过两天就发货。以致我机器至今日未能完全正常运行。 以上调货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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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履行的合同生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对方继续违约,可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如对方拒绝履行,可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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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履行的合同生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果对方继续违约,可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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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对方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更换或这修理。如对方拒绝履行,可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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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函告要求履行,否则以合同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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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