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亲属在2009年9月30日在宝鸡市某商品房预售处交付了10000元定金,后发现该房地产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是在2009年10月7日去售房处退房,要求退还所交的10000元定金,但其售房经理及所有售房人员声称"房你可以不卖,但定金不能退还给你",请问该定金能否退还?要求退还时间有期限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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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之规定,您和开发商之间的定金合同无效,对方应退还您一万元定金,而且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罚则,您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如对方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您除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您已付购房款一倍、即1万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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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你签订合同售房具有欺诈嫌疑,你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具体请与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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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