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第二条所称中心城是指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新城是指以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或者依托重大产业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发展而成的中等规模城市;中心镇是指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条件较好、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依托产业发展而成的小城市。申诉人的设摊现场的地点是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地理位置在本市外环线以外,嘉定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在嘉定镇,不在江桥镇,中心镇2005年上海市有九大中心镇中不包括江桥镇,.
请求法律界律师定性江桥镇该地区是否适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