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于2000年6月在郊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是她提出的,当时儿子三周岁,我要求儿子我抚养,一切费用都无须她承担,可她坚决不同意,非要儿子她来抚养。而且不要我贴
任何费用。就是一个条件要我签字离婚。而且还要求儿子改她的姓,我父亲气的胃出血,我又面临失业,所以我就同意了。同时我把家里的一切都给了她,只留下张床和旧电视机,还有家里的存款也全归她,就留了两千元。离婚三天后,我才知道她外面有人了,而且没过多久就又结婚了。儿子也改了那男人的姓。这样平静的过了两年,她又和那男人离婚了,然后又要求我要生活费,我考虑到她一个人带小孩也不容易,出于父亲的责任就同意每月贴生活费200元,(2003年5月起——儿子满18岁为止)。此后又再婚一次,2009年6月24号来要我增加生活费说又离婚了。
请问我还应该给她增加生活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