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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晚8时所有我父亲骑电动车顺沈辽路由东向西行驶 走到云峰街与一辆左转弯出租车相撞,之后晕迷被120送到急救中心。 10月2日中午肇事司机与当天出现场的办案民警到医院在我父亲神智还不是完全清醒的情况下做个笔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 印手印,(交警说只是了解各事情经过的大概,知道就知道,不知道或者记不清的就说不知道就可以。)陈诉完事情经过并签字盖章之后,走正常程序肇事司机就可以提车了。 现在交通队那边的责任认定还没有做出来,我想咨询一下~在这种责任认定不清的情况下司机是否可以提车?交通队方有没有什么制约措施,一旦当事人清醒,病情好转出院后,想要结案的话肇事方会不会借故推诿,或者找不到人。

交通事故
2009-10-04 22:50:4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交警扣车,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责任认定还没有做出,与提车是没关系。交警必需程序办案,否则违法。
    对赔偿:1、双方协商。2、交警调解。3、法院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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