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9日早上8:00左右,本人骑电动车上班路经紫阳东路,一辆无牌照富康车违规停在马路边非停车道,当我行至该富康车边,司机突然将车门打开,我按住刹车,但已来不及停车,整个人随着电动车擦着肇事车车门摔出滑行约2.5-3米,全身上下由于撞击与滑行形成多处擦伤和损伤,因头部随电动车与地面严重撞击,当时我人已无法独立站立,于是司机上前将我扶起,随后为保证交通通畅,我同意将滑至马路中间的电动车推放到马路边,经过协商后我们报警,并保持事故现场直到交警过来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