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于2009年9月14日在西安买了一套商品房,支付了首付款,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缺一个婚姻证明,按合同规定应于9月28日前提供完备的按揭相关手续,因这一段时间工作比较忙打算十一过后再办,但10月2日对方给我发来一张律师函说必须在7日内提交完备的贷款手续否则对方有权将房屋另行销售,并追究我方违约责任。现在民政部门在放假,7日内我无法按时提供完备的手续,请问我该怎么做?律师函还说如不能按时提交否则(此函可做为解除合同另行出售之通知)请问该函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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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日期从假期结束即10月9日开始计算7天时间,你仍然有充裕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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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拟定的律师函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你可以积极和售楼部门沟通,抓紧办理相关手续,以上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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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只是一个对方意愿的申明,具体处理还是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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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给对方发回函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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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一对一咨询中答复,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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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