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27日我通过当地中介,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交了1万元定金,并和卖方、中介签了居间协议。
居间协议中关于中介费的描述是:
本合同经甲(卖家)、乙我,买家双方共同签署姓名或盖章视为居间成功,丙方中介已经履行完结居间义务,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佣金。该费用在合同生效后当日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目前的情况是,我因为家里反对,不想买这套房子了,定金损失应该是确定了。但中介费呢,我还要支付吗。另外我买的房子比较特殊,要到今年12月才能上市交易的,房产证上注明了。
我在网上找了类似案例我的理解和这个案例一样,中介可以主张实际发生的一些费用,但中介费我可以不付。
因为我们这有专门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签完后要在网上备案的。所以我签定的也是居间合同,不是买卖合同,不能认定为买卖合同成立。另外这套房子要晚些时候才能上市交易,现在还不能卖,签的合同应该不能认定为买卖合同吧。
不知道理解对否,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