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7月30日,约18时40分.驾驶大客车从白云机场到惠州方向,由西往东行驶,行至北二环第一隧道口时,当时靠最右车道行驶,有一辆甲大货车在我前方,还有一辆乙大货车在我的左边车道.当在出隧道口时,我左边的乙大货车和我前方的甲大货车并排行驶,于是我就打方向灯向我左边的车道行驶,然后我的车突然失控,我从座驾上掉到座驾旁的地上,做成车辆失控,车辆冲上去最左边的緑化带,做成车辆严重损坏,维收费用约3万余元.交警部门判我方车辆付全责.单位因此要我自动辞职,并我要求我按公司相关条例赔偿这次事故的经济损失约6千4百元.但我还没辞职,如果我辞职了,有没得追讨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赔偿.我由2004年8月工作到2008年7月,但公司没帮我卖房基金,有没得追讨回来.应该如果追讨.
我工作用人单位签合同时,不是用该单位的名称,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