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行政单位以“招商引资”的方式与外地两合伙人合资成立一股份制大酒店,该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占30%的股份,外地合伙人出资占70%的股份(实际未出资)。在建过程中,该单位负责人将套取的国家资金(其他班子成员不知道)借给该在建大酒店使用(数额巨大),该负责人及其单位有关人员也分别向该在建大酒店借款计100万元,该负责人向该在建大酒店借款20万元。后该负责人退休前,从其单位拿出120万元替该在建大酒店偿还了该负责人及其他借款人的本金及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大酒店向该单位打了借条,目前该大酒店仍在建,没有投入运行,也没有产生任何效益。请问:该单位负责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